中国共产**徽*旗条例

中国共产**徽*旗条例
(2021年6月17日中共**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6月26日中共*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徽*旗制作、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徽*旗的*治功能,增强*的凝聚力、战斗力,激发*员*的意识,激励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的旗帜下奋勇前进,根据《中国共产*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中国共产**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徽图案的红旗。

*徽*旗表明中国共产*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不懈奋斗的马克思主义**。

第三条 中国共产*的*徽*旗是中国共产*的象征和标志。

*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员都要维护*徽*旗的尊严。

第四条 *徽*旗制作、使用、管理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坚持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五条 *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3种:

(一)100厘米;

(二)80厘米;

(三)60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与悬挂背景、场合相适应。

*徽图案一般使用金黄色或者红色。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徽或者*徽图案:

(一)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徽,并在*徽两侧各布5面红旗;

(二)召开*的*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徽;

(三)*的*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的*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纪律检查机关、*组、*的基层组织的印章(印模),中间刻*徽图案。

第七条 *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员大会或者*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悬挂*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徽图案:

(一)*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使用的证件、标识等;

(二)*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章、徽章、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制作的有关工作证件等;

(三)*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

(四)*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五)*员教育基地、*员先锋岗、*建宣传栏(墙),以及*群服务中心、*员活动室等基层*组织活动场所;

(六)开展*的对外交往活动。

第八条 *旗的通用尺度为下列5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旗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旗:

(一)举行新*员入*宣誓仪式,组织*员重温入*誓词;

(二)*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三)*的*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的*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纪律检查机关、*组的会议室。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旗:

(一)召开*员大会、*的基层代表大会;

(二)*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日;

(三)*员教育基地、*员先锋岗,以及*群服务中心、*员活动室等基层*组织活动场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项目攻关和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一线的*组织阵地、*员突击队等;

(五)开展*的对外交往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参照*徽图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旗图案。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需要同时悬挂*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把*旗置于首要位置。

第十二条 制作非通用尺度的*徽*旗,在规定情形外使用*徽*旗及其图案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二)私人活动;

(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

(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第十四条 不得在*徽*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等,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的*徽*旗,不得制作使用任何不符合本条例所附制法说明的*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徽*旗。

不得随意丢弃*徽*旗。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使用规定的*徽*旗,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处置。*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后,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徽*旗。

第十五条 *员去世后,经*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基层*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者骨灰盒上覆盖*旗,但*旗不得触及地面,不得随遗体火化,不得随骨灰盒掩埋。

第十六条 在网络、出版物等使用*徽*旗图案,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网络、出版物等使用的*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共产*员网和中国共产*新闻网发布。

第十七条 *徽*旗知识应当作为*史学习教育、*员教育培训、入*积极分子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各级*组织应当教育*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人民群众,了解*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自觉规范使用*徽*旗及其图案,尊重和爱护*徽*旗。

各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徽*旗知识的宣传,报道和使用含有规范*徽*旗图案的消息和图片,维护*的形象。

第十八条 *徽*旗按照本条例所附的中国共产**徽*旗制法说明制作。制作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在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徽*旗。

第十九条 *徽*旗原则上应当集中配备发放,做到一个*委有一枚*徽、一个支部有一面*旗,所需经费可以从*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应当把维护*徽*旗的尊严作为一项*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委组织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徽*旗各项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徽*旗生产、销售和商业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非法生产、销售*徽*旗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使用*徽*旗及其图案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员徽章是*员的身份标识,其制作、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徽*旗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