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内法规制定条例

  (2012年5月26日中共*批准并发布 2019年8月30日中共**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根据《中国共产*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坚持*要管*、全面从严治*,坚决维护*总***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内法规是*的*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体现*的统一意志、规范*的领导和*的建设活动、依靠*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章是最根本的*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制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的领导和*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组织工作、活动和*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组织职权职责、*员义务权利、*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 *内法规的名称为*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章对*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员义务权利以及*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第六条 *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 *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从*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实际出发;

  (三)坚持以*章为根本,贯彻*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内民主,维护*的集中统一;

  (五)坚持*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 *内法规制定工作由**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处负责。

  *办公厅承担*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 权限

  第九条 *的*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内法规:

  (一)*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的领导和*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章和**内法规规定的*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批准,有关*国家机关部门*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内法规。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章和**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的建设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授权,就应当制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以先行制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内法规。

  根据**授权制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内法规或者提请**制定**内法规。

  制定*内法规涉及*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机关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 上位*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制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 **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办公厅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审定。

  **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办公厅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审批。

  第十七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提出的**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 *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条 **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内法规由*办公厅协调*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内法规由**组织起草。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条 起草*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组织和广大*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起草*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起草*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五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治要求;

  (二)是否同*章、*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准则草案一般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二)条例草案一般由**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三)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办公厅报**审批。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制定的*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内法规草案,由*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议批准的*内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内法规采用*文件形式发布。*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内法规采用*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工作机关制定的*内法规采用**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内法规采用*委文件或者*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内法规除涉及*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报*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内法规,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一条 制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

  (一)*章在*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内法规都不得同*章相抵触;

  (二)**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内法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内法规不得同**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制定的*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内法规不得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制定的*内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一)同*章、*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相抵触;

  (二)同宪法、法律和行*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位*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其他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不同部委制定的*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提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内法规由**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

  *内法规的解释同*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制定的*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备案。*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大*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内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开展集中清理,根据需要开展特定内容或者特定范围的专项清理,在制定工作中同步开展即时清理。根据清理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决定。

  第三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内法规。视情可以采取修订、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内法规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内法规文本。

  第三十九条 *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内法规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章的修改适用*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军队*内法规制定规定,由*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