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的*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全国服从**、*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内*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的全面领导,坚持*要管*、全面从严治*,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总***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以及*员、领导干部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组织和*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组织贯彻执行**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责任,*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员、领导干部向*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员、领导干部向*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治纪律和*治规矩,把讲*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要求,严格按照*章*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请示报告主体

  第六条 *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组织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组织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接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组织,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另一个上级*组织。

  第八条 接受归口领导、管理的单位*组织,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组织的领导,向其请示报告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归口领导、管理单位*组织请示报告。

  第九条 接受归口指导、协调或者监督的单位*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一般应当抄送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组织。

  负有指导、协调或者监督职责的单位*组织应当统筹所负责区域、领域、行业、系统内各单位*组织的请示报告工作,归口统一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总体情况、牵头事项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有关*组织向共同上级*组织联合请示报告。联合请示报告应当明确牵头*组织。

  **机关联合请示报告的,一般应当将上级**机关同时列为请示报告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内法规制度规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和*的工作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下级*组织的请示报告并作出处理。

  *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级*组织请示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下级*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受*组织或者*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级*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策,经济、*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组织应当向上级*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和上级*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组织应当向上级*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二)**以及上级*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总*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风廉*建设、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组织报告: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

  第十五条 *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一)*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三)有关干部任免;

  (四)*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

  (五)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各部门、有关*国家机关*组(*委)应当对本领域、行业、系统内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工作指导。

  上级*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下级*组织请示报告中主题相近、内容关联的同类事项归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请示报告精简务实。

  第十七条 *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四章 *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组织可以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员一般应当向所在*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员、领导干部向*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员应当向*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员应当向*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组织决议以及完成*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组织或者上级*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和*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治纪律和*治规矩,坚决维护*总***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支部(*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治*责任,加强*风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二条 *组织应当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可以与*风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上级*组织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组织和*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治纪律和*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各部门,*国家机关各部委*组(*委),应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六条 *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