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讨论和决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的十九大精神,规范*组讨论和决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包含*组性质*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要管*、全面从严治*,坚持*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 *组对其管理的*员干部实施*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纪处分决定以*组名义作出并自*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组管理的司局级*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组和*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组,由*组讨论决定,*纪处分建议与*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纪委研究决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给予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员干部*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组讨论决定。在作出*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员干部违反*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组,由*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给予驻在部门*组管理的司局级*员干部*纪处分、给予处级*员干部撤销*内职务及以上*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纪委、*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备案的*员干部*纪处分的,驻在部门*组应当按照规定将*纪处分决定通报*组织部。

  第八条 对于*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组的*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和国家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条 *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组管理的干部*务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纪检监察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